(吉隆坡1日讯)高庭今日限定总检察署在明年1月19日,针对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的陈情书,即寻求撤回他被加控3项与SRC国际公司2700万令吉有关的洗黑钱案控状,作出回应。

法官慕尼亚迪(K Muniandy)是在主控官阿斯洛夫(Mohd Ashrof Adrin Kamarul)副检察司告知法庭,有关总检察署在今年8月2日收到纳吉于7月31日提呈的陈情书,还未有定案后,而作出上述决定。

阿斯洛夫直言:“我们(控方)要求多一点时间,以处理纳吉的陈情书。3个月内案件过堂。”

另外,纳吉的首席代表律师丹斯里沙菲宜,也向法庭申请让其当事人在刑事程序法典第173条文下,获判“释放不等于无罪”(DNAA)。

沙菲宜说,纵然他不反对控方争取多一些时间,但其当事人所背负的指控已“悬置”了5年半,并且已多次提起。

“为了不损害检方和我的当事人利益,我特此请求法庭判‘释放不等于无罪’。”

“一旦控方取得其他进展,可以从新提控。此案已悬置了那么久。”

对此,法官慕尼亚迪质问控方,为何花那么长时间都还没有定论。

阿斯洛夫解释,纳吉的案件要过滤大量文件,加上纳吉还有其他审讯中的官司。

他补充,各造一早同意让本案(纳吉被加控3项与SRC国际公司2700万令吉有关的洗黑钱案控状)在“联邦法院于3月31日针对纳吉申请司法检讨,挑战联邦法院维持挪用SRC国际公司4200万令吉案的定罪和判刑决定,作出裁决”后,才展开审讯。

“在3月31日后,我们才展开了3次过堂,包括今天的诉讼程序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