槟城一个投票中心今日传出一位选民因短裤没过膝盖,而被选举官要求换了长裤才回去投票。

然而选委会澄清,当局不曾阻止任何选民进入投票中心,且投票日当天也没任何服装限制。

选委会表示,只要不违反1954年选举罪行法令第26(1)(g)条文规定,即穿印有政党标志的衣服,选民可以穿上任何服装进入投票中心。

这也意味选民能够穿短袖、短裤或拖鞋进入投票中心履行公民责任。

另外,选委会也提醒选民,即便遗失或忘记带身份证,仍可使用其他证件前往投票;详情可浏览《忘记带或遗失IC也能投票!选委会:可用其他证件替代》